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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上虞区DCMM认证奖励政策:关于加快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2024)

作者:小编 发表时间:2024-04-29 09:17:51

绍兴市上虞区DCMM认证奖励政策:关于加快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2024)

关于加快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415X”先进制造业集群培育行动、绍兴市先进制造业强市“4151”计划及“青春之城”建设要求,打造先进制造业强区,全面实施“1215”专项行动,全力践行“上市、上规、上云、上牌”行动,构建“2+5+X”现代产业体系。重点围绕加快数智赋能、构建先进制造业集群、优化空间平台、培育一流梯队、扩大有效投资、推进产创融合、发展绿色经济等方面,经区政府同意,特制订如下政策意见。

一、加快数智赋能,提升制造业数字变革力

(一)加快推进数字产业壮大。做强做大数字经济核心企业,对当年首次列入国家电子信息百强企业、省电子信息产业百家重点企业的,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对当年新增的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制造业企业且首次通过信息安全资质认证(CCRC、IS020000、IS027001)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当年度获评区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制造业“雁阵”企业,年营收额达到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30万、50万、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500万、1000万奖励,该政策条款就高不重复。鼓励软件企业标准化建设,对软件企业当年首次通过软件能力成熟度评估(CSMM)、信息技术服务标准(ITSS)2级、3级、4级及以上认证的,分别每家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对软件企业当年列入省级以上产品主数据标准(CPMS)优秀创新应用案例的,每家奖励15万元;对软件企业当年参与细分行业产品主数据标准(CPMS)制定的,每家奖励10万元。对当年新增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工业互联网APP优秀解决方案或工业软件优秀产品的,分别奖励企业50万元、20万元。鼓励软件名园创建,对新认定为中国软件名园的软件园区,给予园区运营主体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对当年新增认定为国际、国内、省内首版次软件的产品,在享受省级奖励基础上,再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

(二)推进“两化”和工业平台发展。对首次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试点),AAA级及以上的奖励30万元,AA级(单元级)的奖励10万元;对当年新增列入国家级、省级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试点的企业(项目),分别奖励50万元、10万元。对当年入选省级新型信息消费示范项目的企业,奖励20万。对当年新增列入工信部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项目,给予50万元的奖励。对当年新增列入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创建名单的,奖励20万元;对当年新增列入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省级数字工厂认定名单的企业,分别奖励100万元。对当年新增列入省级重点工业信息工程服务机构(省级数字化改造服务商)的,奖励10万元。

(三)推进企业数字化转型升级。鼓励企业实施数字赋能项目,对当年在信息化软硬件、5G网络、“上云”和信息技术开发等投入达到30万元以上的信息化项目,按其投资总额的20%-30%给予补助,单家企业每年信息化建设补助总额不超过150万元。鼓励工业APP应用发展,对列入区工业互联网和工业APP研发项目,按照设备、材料、测试检测、网络平台接入、数据采购、研发人员工资等项目实际投资总额的15%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鼓励企业上云用数赋智。对当年新增列入省级制造业“云上企业”、省级大数据示范企业(项目)的,分别奖励20万元。推进企业“深度上云”,企业使用云软件、云应用等云服务且当年投入超过3万元的,按审计投资额给予50%的奖励,每家企业此项奖励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鼓励企业提升数据管理能力,对通过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DCMM)国家标准贯标2级、3级、4级及以上认证并获得市级智能工厂以上荣誉的,分别奖励30万元、40万元、50万元。对当年入选省级首席数据官试点的企业,奖励10万元。

(五)推动企业打造数字样板。对当年度认定为省级未来工厂、省级智能工厂、市级智能工厂、省级数字化车间、市级数字化车间的,分别给予500万元、30万元、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上述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就高不重复享受。支持企业智能化技术改造咨询诊断,对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咨询诊断报告,按诊断费用10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1万元。

二、构建先进制造业集群、提升制造业发展凝聚力

(六)培育先进制造业集群体系。支持链主、群主企业培大育强。制造业企业(如按集团口径申报,下属子公司应为集团(总)公司绝对控股或最大比例控股)年销售近五年内首次达到10亿元、20亿元、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200亿元、500亿元的,分别奖励20万元、40万元、6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400万元、1000万元。加强产业协同,构建紧密型集群协作生态,对整机集成制造企业当年度向无关联的辖区企业采购配套关键零部件或设备超过500万元的(不含税,以发票时间、金额为准),按照采购额的2%给予补助,最高100万元。

(七)加快提升传统优势产业。全面实施化工产业改造提升和印染产业提档升级,具体按照《关于支持印染产业提档升级的补充意见》等政策执行。对当年新增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印染化工(化学纤维)企业规范名单的,奖励50万元。

(八)传承发展历史经典产业。历史经典制造业(黄酒、伞件)企业当年销售3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0%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当年销售1亿元到3亿元且同比增长12%及以上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当年销售在5000万到1亿元且同比增长15%及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支持伞业企业实施智能化改造,对经专家评审通过的项目,当年实际完成设备投资额100万元及以上的,按审计投资额的20%给予奖励,封顶100万。保护和发展传统工艺美术,对参加市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机构组织的工艺美术精品展,按国家级、省级、市级工艺美术大师分别补助100%、80%、60%展位费。对获得市级工艺美术精品展评选或技能大赛金、银、铜奖的,分别奖励6000元、4000元、2000元,对获得省级、国家级工艺美术精品展评选或技能大赛金、银、铜奖的,按市级标准的1.5倍、2倍奖励。

(九)支持行业协会推动集群发展。以行业协会为主体组织实施的各类活动项目(包括外出招商、人才引进培育、组织节会、各类培训等),根据实际支出给予50%的经费补助,单个协会的项目补助经费不超过50万元。由企业自主邀请的国家级行业协会来虞开展协会活动的,根据实际支出给予承办企业50%的补助,补助经费不超过50万元。推动行业协会能力建设,对业务主管部门年度考核优秀的市级工业行业协会,奖励10万元。

三、优化空间布局,提升制造业平台承载力

(十)推进开发区(园区)工业全域治理。加快未来产业社区建设,具体按照《建设上虞区未来产业社区(工业)的政策意见》执行。全面推进工业用地有机更新,具体按照《关于推进工业全域治理规范存量工业用地有机更新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执行。

(十一)支持小微企业园项目建设。小微企业园基础设施、环境保护规范化、数字化改造等建设年度实际投资超过100万元的,对投资建设主体按实际投入额的30%予以补助,最高限额100万元。小微企业园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建设年度实际投资超过10万元的,由属地镇街于当年度提交园区安全生产(消防安全)提升方案,对投资建设主体按实际投入额的30%予以补助,最高限额100万元。对新建类、改建类小微企业园在通过省级认定后,按照审核认定的新增建筑面积,奖励投资建设主体150元/平方米,新建类最高限额200万元,改建类最高限额100万元。

(十二)加强入园企业培育。对入驻小微企业园的生产制造企业按5元/月·平方米标准进行租金补贴,补贴期限一年,最高限额10万元/家,单家企业最多只可享受一次,产权分割的园区不享受本条款。

(十三)鼓励园区创先争优。鼓励创建“专精特新”产业园,对入选浙江省级试点的,奖励100万元。对当年新增认定省级小微企业园的、奖励10万元,获评省级三星、四星、五星级小微企业园,分别奖励20万元、40万元、60万元,对当年晋级的小微企业园,实施晋级差额奖励。对当年新增认定为市级、省级数字化示范园区的,分别奖励小微企业园投资建设主体(运营管理机构)20万元、50万元,同一小微企业园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对当年新增认定国家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市级特色产业园区分别奖励投资建设主体(运营管理机构)100万元、20万元。

四、培育一流梯队、提升制造业主体竞争力

(十四)培育大企业大集团。对当年新增列入国家级制造业“领航企业”、省级“雄鹰企业”的,分别奖励200万元和100万元。支持“链主”企业发展,对当年新增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链主”企业的,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20万元。

(十五)打造“专精特新”企业。对当年列入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和产品的,分别奖励200万元、150万元,省级单项冠军培育企业(产品)的,奖励20万元。当年认定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50万元,复评通过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当年认定为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由行业主管部门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当年认定为省级及以上企业管理标杆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当年认定为五星级、四星级企业管理标杆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当年认定为省“隐形冠军”企业的,一次性奖励80万元,复评通过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营造创业创新氛围,对获得国家、省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以及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同一项目国家、省同时获奖的就高奖励;对获得市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十六)推动企业“上规”升级。严格贯彻落实《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浙江省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条例》,有效落实民营企业平等准入系列措施,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严格规范行政行为,营造优质的营商环境。扶持个转企和小微企业上规升级,对成立一年以上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每户一次性奖励2000元,转型升级为有限公司的,每户一次性奖励5000元;已转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再次转为有限公司的每家奖励3000元;对当年新纳入国家统计局网上直报的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小微企业“小升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当年实现月度上规的(以统计口径为准),一次性奖励20万元;近五年内因经营不善等因素退出网上直报后重新进入的各类企业不予奖励。规下当年度首次新增样本村企业(以纳入规下统计库为准)年销售达到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800万元、1000万元及以上档次,分别每家奖励3万元、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规下目录企业年销售达到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及以上,且每季度增速均超过全区平均10个百分点及以上的,每家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15万元、20万元。

五、扩大有效投资、提升制造业发展源动力

(十七)鼓励加大制造业项目投资。对当年实际完成设备投入(不含税)300万元及以上的制造业项目,按照分档累进法进行奖励,其中2000万(含)以下部分按审计投资额(不含税)的4%计算奖励;2000万-5000万(含)部分按审计投资额(不含税)的5%计算奖励;5000万以上部分按照6%计算奖励;当年度列入省生产制造方式转型示范项目计划、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产业链协同创新项目计划且在次年3月底前通过验收的制造业项目,奖补比例整体增加4个百分点。工业企业综合评价结果A类企业按照区级有关文件规定在上述基础上整体增加奖补比例。单个项目单年度最高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探索以设备融资租赁、设立专项基金等多种形式支持企业加大技改投入。

六、推进产创融合、提升制造业自主创新力

(十八)鼓励发展工业设计。鼓励发展工业设计,对当年新增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研究院)、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分别奖励100万元、20万元、5万元。对当年获得国内外知名工业设计大赛奖项(如红点奖、IF设计奖、中国设计智造奖、红星奖、国家优秀工业设计奖、G-mark奖,IDEA、金顶奖、金剪刀奖、国际A级设计大赛奖、台湾金点设计奖、好设计等)的企业(个人),奖励5万元。

(十九)加快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对当年由市级认定为首台(套)的整机设备、成套设备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新增认定为市级首台(套)关键零部件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当年由省级认定为国际、国内、省内首台(套)装备的,按照省级奖励金额给予同等金额的区级奖励。当年被评为省级优秀工业新产品(新技术)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对当年列入国家级、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项目、平台),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当年通过鉴定(验收)的省级工业新产品(新技术)、省重点高新技术产品开发项目、省重点技术创新项目,分别奖励2万元、5万元、10万元。获得“浙江制造精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支持企业参展浙江义乌国际智能装备博览会,对参展企业实际支付的展位费予以全额补助,再予以30%额外补助支持其参展活动。

(二十)强化创新能力建设。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分别奖励1000万元、500万元。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重点产业技术联盟依托单位、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5万元、2万元。当年被评为国家级、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

(二十一)支持医药产业创新投入。支持创新药品研发。对已在国内开展临床试验并实施产业化的1类化学药、1类生物制品、1类中药,分临床试验的不同阶段奖励:进入Ⅰ期、Ⅱ期、Ⅲ期临床试验的,分别奖励800万元、1000万元、1200万元。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每个新药品种(不同规格视为同一品种,下同)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对已在国内开展临床试验并实施产业化的2类化学药、2类生物制品、2类中药,分临床试验的不同阶段奖励:进入Ⅰ期、Ⅱ期、Ⅲ临床试验的,分别奖励400万元、500万元、600万元。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每个新药品种(不同规格视为同一品种,下同)给予一次性奖励15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对已在国内开展临床试验并实施产业化的3类化学药、3类生物制品和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分临床试验的不同阶段奖励:进入Ⅱ期、Ⅲ临床试验的,分别奖励200万元、40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支持仿制药发展。对新取得仿制药药品注册证书(或原料药登记号)并实施产业化的,按每个品种奖励200万元。自取得药品注册证书(或原料药登记号)之日起一年内销售额达到1000(含)-3000万元的再奖励100万元,3000万元(含)以上的再奖励100万元。对新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品种,每个品种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对同一品种国内前3位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再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其中豁免生物等效性(BE)试验的品种均实行减半奖励。支持中药产品创新。对新增的每一个配方颗粒品种批件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单个企业每年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已取得中药配方颗粒生产资质并完成品种备案的,对其当年实际设备投入按2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每年累计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新取得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省级地方标准并实施产业化的中药产品,单个品种分别给予15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单个企业每年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支持医疗器械研发。对首次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并拥有国家发明专利或被国家、浙江省认定为创新产品且实施产业化的企业予以奖励。其中,二类医疗器械临床豁免目录产品给予一次性奖励40万元、非临床豁免目录产品给予一次性奖励150万元;三类医疗器械临床豁免目录产品给予一次性奖励60万元、非临床豁免目录产品给予一次性奖励23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支持拓展海外市场。对首次取得FDA(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EMA(欧洲药品管理局)、PMDA(日本药品医疗器械局)、WHO(世界卫生组织)等机构批准,获得境外上市资质的药品(原料药),每个产品给予一次性补助100万元。对已取得国内第二、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的产品,且首次取得FDA、EMA、PMDA、WHO等市场准入资质的产品,每个产品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累计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杭州湾经开区内新落户的企业或项目,除上述政策外,若另有其他政策规定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二十二)鼓励深化军工合作。对军品年销售5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按军品销售额给予1%的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当年新取得一级、二级保密资格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新取得一类、二类科研生产许可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新取得A类、B类承制单位资格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提升资质等级,按新取得资质奖励的差额部分给予奖励;资质到期复评通过给予10万元奖励。当年新取得军选民用装备承制单位注册证书、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备案)资质、国家军用标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5万元奖励。当年经认定为省级****示范企业或入选军委装备发展部“慧眼行动”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七、发展绿色经济、提升制造业生态持续力

(二十三)支持绿色循环发展。对列入市“循环经济850工程建设计划”并验收通过的示范项目,按实际设备投资额的8%予以分阶段奖励支持,单个项目累计不超过100万元。当年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认定的绿色企业(工厂、产品、园区、供应链、绿色设计示范等)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当年通过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当年获得省级节水型企业称号的,奖励10万元。当年经验收合格的省清洁生产企业(自愿性),一次性奖励5万元,强制性清洁生产范畴内企业不予奖励。对企业开展电机系统能效提升改造,方案经专家评审后实施,项目实际完成设备投资额100万元及以上的,按审计投资额的1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十四)引导亩均效益领跑。深入实施亩均效益“领跑者”计划,当年被评为省级、市级亩均效益“领跑者”企业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

(二十五)加快新能源汽车基础设施建设。对专业充电设施经营企业投资当年建成投运的公共充电设施,直流快充桩按额定充电功率200元/千瓦标准进行补助,每把充电枪不超过12000元,交流慢充桩按额定充电功率100元/千瓦标准进行补助;农村地区(乡镇地区)新建公共充电设施补助标准及上限在上述基础上再提高 20%。具体根据上级资金下达情况予以兑现。

八、附则

(一)本政策自2024年3月4日起施行,本政策中各类奖补的执行期限为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原有补贴政策尚未执行完毕的除外),相关实施细则另行制定,具体由区经信局会同区发改局、区市场监管局、区财政局制定实施。

(二)属于区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一票否决”、列入严重失信行为及其他不予享受财政政策情况的,当年度不予享受政策。

(三)同一企业同一事项符合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含区级政策和市级其他政策),不重复享受。

(四)本政策由区府办会同政策实施部门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政策实施部门承担;其他区政府已发布的各项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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