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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新昌县DCMM认证奖励政策:加快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作者:小编 发表时间:2024-03-26 10:25:20

绍兴市新昌县DCMM认证奖励政策:加快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加快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一、实施数字经济“一号工程”

(一)推进产业数字化改造。以促进5G、AI、工业互联网、大数据、区块链同制造业深度融合为重点,高水平推进制造业企业数字化改造。对规上企业或企业实施信息化设备和软件投资额在10万元以上的信息化应用建设项目,并按规定备案核准的,按项目实际完成信息化设备和软件投入总额的30%给予补助,同一企业当年信息化应用建设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对当年获得国家级、省级工业(制造业)与信息化(信息技术)或两化融合类荣誉的试点示范企业(项目),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打造具备新昌特色的数字化改造培育体系,对当年列入市级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数字工厂的给予10万元奖励;当年被评为省级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数字工厂的,给予20万元奖励。对数字化应用成效持续提升明显且评价优秀的企业,当年给予15万元奖励。

(二)鼓励企业深度上云、安全用云。大力推进“企业上云”,对当年认定的省级制造业“云上企业”、省级大数据示范企业(项目)的,分别给予20万元奖励;强化“安全用云”保障,对业务系统取得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二级以上备案证明的企业,二级每个系统给予2万元奖励,三级每个系统给予5万元奖励。

(三)加快数字产业化发展。引导数字经济相关企业向数字产业园区集聚,对新入驻数字产业园的企业,3年内年营业收入超过300万元的,给予当年房租全额补贴;对行业竞争力强、建设资金有保障的企业,优先保障用地需求。

(四)加大对企业软件研发的支持。对当年通过省级软件企业评估的,给予20万元奖励;对当年取得软件著作权并通过软件评测的软件产品每只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励;对取得软件著作权并通过软件评测的软件产品2年内每年按当年销售额的3%给予奖励,同一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五)加强信息工程服务公司培育。鼓励信息工程公司做大做强,当年被列为省级产业数字化服务商名单的,给予10万元奖励;信息工程(智能制造)服务公司通过服务企业信息化改造,企业当年备案并实际投入10万元以上,数量达10家、20家、30家以上的,当年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奖励。

(六)加强工业互联网平台培育建设。鼓励建设区域级、行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对当年被列为省级创建名单的奖励30万元,当年被认定为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后再奖励 200 万元;鼓励企业建设企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当年被列为省级创建名单的奖励20万元,当年被认定为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后再奖励100万元。对当年新增列入工信部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项目,给予30万元奖励。

(七)加强工业互联网平台应用。对当年应用工业互联网平台并购买使用平台服务商提供服务的企业,根据实际使用产生的费用第一年80%、第二年50%、第三年30%补助,每家企业每年补助不超过10万元。

(八)推进5G建设鼓励企业用数赋智。对当年认定为国家级、省级5G+应用试点项目或5G+典型应用场景每个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当年入选省级首席数据官试点的企业,奖励10万元;对当年新增列入省级5G全连接工厂的企业,奖励30万元;鼓励企业提升数据管理能力,对当年通过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DCMM)国家标准贯标3级、4级及以上认证的,分别奖励30万元、40万元。

(九)鼓励数字经济核心工业企业做强做大。对列入数字经济及其核心产业统计目录的工业企业,上一年度销售收入5亿元以上,销售收入增速高于全县规上工业企业平均增速5个百分点以上的,单独奖励20万元;上一年度销售收入1-5亿元,销售收入增速高于全县规上工业企业平均增速10个百分点以上的,单独奖励15万元;上一年度销售收入1亿元以下,销售收入增速高于全县规上工业企业平均增速15个百分点以上的,单独奖励10万元。

二、实施产业链现代化攻坚战略

(十)加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的支持。大力发展通用航空、新材料、数字经济为代表的新兴产业,开展产业链全球精准招商,谋划盯引实施“竞争性强、成长性好、关联性高”的产业链引擎性项目,大力支持航空材料、新能源、新材料等前沿和先进技术应用项目落地新昌,对事关新昌经济长远发展的重大项目在奖励比例和限度上可允许突破。

(十一)促进通航产业引领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通用航空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66号)等文件精神,着力培育通用航空市场,发展壮大通用航空产业。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对持有适航证、生产许可证或型号证且销售单价不低于200万元/架(台)的载人航空器、航空模拟机,每架(台)给予10万元补助(单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900万元)。鼓励通航产业战略性投资,支持通航空管指挥中心(飞行服务站)的建设及运行,政策期内每年补助80万元。鼓励企业积极提供用于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医疗救援、警用巡逻、疏导交通、处理交通事故、空中安保支援、森林防火、自然灾害等公共飞行服务,成效明显的,经核定每年给予企业100万元补助。鼓励建立航空培训机构,对设立并正常运行的拥有中国民航局91部、61部资质的航空培训机构,一次性给予50万元补贴。对在政策期内完成飞行员培训且取得飞行执照的航空培训机构,给予单个飞行执照一次性5万元奖励。

(十二)促进生命健康产业科学发展。支持创新药品研发,对已在国内开展临床试验并实施产业化的1类化学药、1类生物制品、1类中药,分临床试验的不同阶段奖励:完成Ⅰ期、Ⅱ期、Ⅲ期临床试验的,分别奖励200万元、400万元、600万元;凡企业获得化学药品、中药、天然药物、生物制品国家1类注册批件并产业化的,每个新药品种(不同规格视为同一品种,下同)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3000万元。单个产品累计奖励不超过3300万元。支持改良型新药研发,对已在国内开展临床试验并实施产业化的2 类化学药、2类生物制品、2类中药,分临床试验的不同阶段奖励:完成Ⅰ期、Ⅱ期、Ⅲ临床试验的,分别奖励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获得化学药品、中药、天然药物、生物制品国家2类注册批件并产业化的,每个新药品种(不同规格视为同一品种,下同)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1000万元。单个产品累计奖励不超过1600万元。取得药品注册证书并实施产业化的3类化学药、3类生物制品、3类中药和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每个新药品种(不同规格视为同一品种,下同)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支持医疗器械研发,对新取得国家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并实施产业化的,每个品种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支持仿制药发展,对新取得仿制药药品注册证书(或原料药登记号)并实施产业化的,每个品种给予200万元奖励。对新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并实施产业化的品种,每个品种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对同一品种国内前3位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再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支持中药产业发展,对当年新列入市级重点培育名单并取得明显成效的重点产品,按项目总投入1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十三)促进传统优势制造业优化升级。鼓励企业以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为导向,大力开展技术设备更新改造。实际完成设备投入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按实际完成设备投资额的8%予以奖励;当年度实际完成设备投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按实际完成设备投资额的10%予以奖励。其中列入省级产业项目、省市县长工程的工业项目并按时间进度要求开竣工的增加2个百分点。单个项目当年设备投入奖励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十四)加强工业企业梯队培育。以头雁行动、云雀计划、新星工程为载体,加大对优质企业的培育力度,加快企业上市步伐。

1.推进“头雁行动”。对单体工业企业县内产值超5亿元的企业,实行优先供地等政策优惠。单体工业企业县内产值首次跨越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分别奖励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其中被纳入数字经济及其核心产业的,纳入当年在原基础上再增加10万元。

2.推进“云雀计划”。对纳入“云雀计划”培育企业,培育期内县内年度产值达到规定增速的,享受以下政策:(1)通过购买政府出让土地新增工业用地,高于出让土地评估价的,并规定时间内达到省定投资强度且产值实现整亿元跨越的,按照评估价的30%给予扶持,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2)通过购买工业地产新增生产用房,规定时间内达到省定投资强度且产值实现整亿元跨越的,按购买实际成交价的10%进行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3)通过其他形式以现金购买存量工业用地,规定时间内达到省定投资强度且产值实现整亿元跨越的,以评估价的10%(评估价和现金交易价从低原则)予以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4)租用厂房500㎡以上的,每平方米每月补助8元,单家企业当年度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被纳入“云雀计划”培育的企业培育期内设备投资额补助在原来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1个百分点。单体企业县内产值首次跨越1亿元、3亿元、5亿元的,分别奖励15万元、20万元、25万元,已享受过销售收入同档次跨越补助的不再享受该档次补助,其中被纳入数字经济及其核心产业的,纳入当年在原基础上再增加10万元。

3.推进“新星工程”。对纳入“新星工程”培育的企业,培育期内县内产值达到规定增速的,享受以下政策:(1)通过购买工业地产新增生产用房,规定时间内达到省定投资强度且产值实现5000万元跨越的,按购买实际成交价的10%进行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2)通过其他形式以现金购买存量工业用地,规定时间内达到省定投资强度且产值实现5000万元跨越的,以评估价的10%(评估价和现金交易价从低原则)予以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3)租用厂房500㎡以上,按照每平方米每月5元补助,单家企业当年度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被纳入“新星工程”培育的企业培育期内设备投资额补助在原来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1个百分点。对当年首次进入规模企业的,奖励企业10万元,其中属于当年一季度、二季度、三季度、四季度内月度升规的企业再增加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3万元,对首次上规企业从上规第二年开始产值连续三年增幅保持在15%以上的,追加奖励30万元(招商企业、集团子公司除外),其中被纳入数字经济及其核心产业的,纳入当年在原基础上再增加10万元,首次升规企业第二年实施技改部分,在原先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1个百分点。单体企业当年县内产值首次跨越5000万元,奖励3万元,其中已享受过销售收入同档次跨越补助的不再享受该档次补助。

4.推进“凤凰行动”。对制造业企业上市挂牌、项目招引、引领发展、收购兼并、再融资、募投项目予以奖励。具体条款参见《金融支持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十五)鼓励企业创先争优。对当年获得中国质量奖、省政府质量奖的,分别奖励150万元、100万元。对当年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省政府质量管理创新奖的,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对当年获得新昌县县长质量奖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鼓励企业导入先进管理方法,设立首席质量官制度,对当年新增认定为五星级质量管理企业的,奖励10万元。鼓励企业参与中国品牌价值测评,对当年新增列入中国品牌价值榜的企业,奖励10万元。首次获得“浙江制造”认证并完成贴标亮标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每增加1张证书奖励10万元;首次取得“浙江制造”国际互认证书、绿色产品认证证书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每增加1张证书奖励5万元,最多不超过20万元;通过其他途径取得“品字标”授权并完成贴标亮标的,每家奖励5万元,已取得“浙江制造”认证的除外。“浙江制造”等高品质认证的企业,按相关规定成功上线“同线同标同质”公共信息服务平台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列入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产品)和省级单项冠军培育企业(产品)的,分别奖励100万元、10万元。对当年获得国家级、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项目)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当年新增列入省级“雄鹰企业”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已获得过省雄鹰培育计划奖励的企业不再重复奖励。当年首次认定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复评通过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获评省级“隐形冠军”的企业,奖励80万元,复评通过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当年认定为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打造管理标杆企业,对当年认定为省级及以上企业管理标杆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当年认定为五星级、四星级企业管理标杆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引导亩均效益领跑,深入实施“亩均效益”领跑者计划,当年被评为省级亩均效益“领跑者”企业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营造创业创新氛围,对获得国家、省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以及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同一项目国家、省同时获奖的就高奖励;对获得市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以及优秀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1万元。

(十六)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对军品年销售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军品销售额给予1%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当年新取得一级、二级保密资格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新取得一类、二类科研生产许可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新取得A类、B类承制单位资格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提升资质等级,按新取得资质奖励的差额部分给予奖励;资质到期复评通过给予10万元奖励。当年新取得军选民用装备承制单位注册证书、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备案)资质、国家军用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5万元奖励。当年经认定为省级相关示范企业或入选军委装备发展部“慧眼行动”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十七)支持企业参与产品标准制订。对当年主导制修订并由有权机构发布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的,每项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的企业,每项分别奖励25万元、10万元、5万元、2.5万元。对当年主导制订并发布“浙江制造”标准的,每项奖励30万元;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一、二、三等奖的,在国家奖励基础上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对获得省重大标准创新贡献奖、优秀贡献奖的,在省奖励基础上分别配套奖励30万元、10万元;对获得市标准创新重大贡献奖、优秀贡献奖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承担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化试点项目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对牵头成立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省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组(省级分技术委员会)的企业,分别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并给予每年20万元、10万元、5万元工作补助经费。对当年获评“浙江标准”的,每项奖励10万元。对首次被认定为标准创新型企业高级、中级的,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当年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企业标准“领跑者”的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十八)加快实施绿色制造。对当年成功创建国家、省级、市级绿色低碳工厂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当年成功创建国家、省级绿色设计产品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省绿色企业(清洁生产先进企业)和通过审核验收合格的清洁生产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对当年开展水平衡测试并通过验收的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级、市级“节水型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3万元奖励。对当年完成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鼓励企业积极开展无废工厂创建,对当年成功创建省级、市级“无废工厂”的,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奖励;对从事小微产废单位危险废物收集、转运和集中贮存单位(简称“小微收运单位”)给予资金补助,每开展一家环保管家服务给予收集试点单位150元的资金补助。

(十九)依法依规淘汰低效落后产能。鼓励企业就地转型升级淘汰落后产能,对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升级或核减生产能力淘汰落后设备,按评估机构评估的淘汰设备资产净值的8%予以奖励,单家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30万元。鼓励企业积极开展环保技术改造和污染防治设施提升改造,经认定污染物排放优于功能区排放标准的,按改造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民营资本投资开发建设、改造提升的小微企业园,对当年新增省级认定的小微园区一次性奖励10万元,三星、四星、五星级小微企业园、国家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40万元、60万元、100万元。加快推进数字化示范园区建设,对列入市级建设年度计划并完成项目建设的,按软硬件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每个园区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当年新增认定为省级数字化示范园区的,每个奖励30万元,对当年晋级的小微企业园,实施晋级差额奖励。

三、实施产业链协同创新战略

(二十)开展重点产业“卡脖子”技术攻关。聚焦数字经济、生命健康、大交通产业的“卡脖子技术”,持续推进创新全流程支持,通过“揭榜挂帅”方式实施产业短缺技术、替代进口技术、“卡脖子”技术攻关,具体条款参见《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对当年新增认定为市级首台(套)的整机设备、成套设备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认定为国际、国内、省内的首台(套)装备,在享受省级奖励的基础上,地方再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10 万元奖励。对当年认定为国际、国内、省内首台(套)的关键零部件,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25万元;对当年认定为市级首台(套)的关键零部件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列入省重点技术创新项目和重点高新技术产品开发项目计划的,经验收通过,给予每项一次性3万元的补助;对通过验收评价的省级工业新产品(新技术)每项奖励1万元。当年被评为省级优秀工业新产品(新技术)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当年获得“浙江制造精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二十一)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引进大院名所共建创新载体,鼓励国内外知名企业、高校、科研院所设立符合我县产业发展方向的研发机构和研发总部,具体条款参见《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二十二)鼓励构建“未来创新”场景。大力培育发展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具体条款参见《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200万元、40万元、5万元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5万元奖励。当年被评为国家级、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

(二十三)支持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大力推进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具体条款参见《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二十四)加强区域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加快科研设施与仪器设备向社会开放,具体条款参见《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二十五)加强知识产权创造和管理。积极助推高价值专利培育,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在激励企业、高校院所、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科研院所等自主创新、协同创新、转化运用方面的作用,不断强化知识产权一链条保护能力,具体条款参见《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四、实施“未来制造”战略

(二十六)鼓励构建“未来工厂”场景。支持大企业大集团建设一批未来工厂。企业实施基于人工智能技术、5G技术、新型传感技术、嵌入式控制系统技术、控制优化协同技术、通信网络技术以及精密制造技术的“未来工厂”项目,建设集统计分析、动态监测、预警预测、企业服务、指数发布等诸多功能于一体的“未来工厂大脑”决策平台,享受优惠政策。对于当年列入省级未来工厂培育名单、省级未来工厂的,分别给予30万元、100万元奖励。

(二十七)鼓励构建“未来总部”场景。支持上市企业、总部企业建设未来感、科技感、人文感以及低能耗相融合的“未来总部”大厦。总部企业面向综合业务需求,实施基于智能化开放创新、辅助智能决策、业务自动化的“未来总部大脑”项目,建设未来实验室、未来设计中心、运营管理中心的,相关行业企业在新昌县设立区域总部、研发总部的,享受优惠政策。

(二十八)鼓励构建“未来园区”场景。对在高新园区建立独立的智慧政务、智能物业管理平台、智慧能源管理平台并投入使用的园区建设主体,一次性补贴建设投资总额(不含购地费、购租房产费用及人力资本)的3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建成独立智慧物流平台并投入使用的园区物流企业,按其实际建设或改造升级费用的50%(不含购地费、购租房产费)给予奖补,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鼓励企业发展基于大数据智能、立体模拟等在线教育培训平台,对成功研发智慧型、数字型职业教育平台的服务商,根据其实际产出效果给予其实际研发投入3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五、增创体制机制新优势

(二十九)落实深化减税降费举措。落实国家增值税改革措施,税负只减不增。抓好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政策落实,确保快速落地。降低企业社保缴费负担,鼓励促进就业。

(三十)强化工业行业管理和企业管理水平提升。鼓励工业行业协会积极发挥作用,有效促进行业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的现代化。新注册工业行业协会,会员企业达到50家以上,协助政府部门完成行业治理、行业管理、行业提升等有关任务三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充分发挥工业行业协会作用,每年经县经信局考核并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工业行业协会(新注册的须正常运行三年以上),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深化制造业服务体系支撑,县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50万元扶持属地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当年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加强对中小企业经营管理高层和指导企业提升经营管理水平的干部进行培训,组织开展高质量发展、智能制造、数字经济等方面的高端培训,培训费用由县财政给予保障。推进产业大脑建设,提升数据价值化,为企业提供增值化服务,县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50万元作为产业大脑运营经费。   

(三十一)推动金融产品创新。支持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专利保险等科技金融产品创新,具体条款参见《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三十二)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发展。实施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补充、风险补偿和担保费补贴,具体条款参见《金融支持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三十三)加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信贷支持。金融机构要加大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信贷比例,每年用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新增贷款额不少于新增贷款总额的30%,并对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培育企业和重大投资项目予以信贷倾斜。

(三十四)完善企业服务机制。推进企业服务常态化,完善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服务指导制度。对县级龙头骨干企业,由县领导负责联络。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清理变相许可,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推动政府数字化转型、企业数字化运营和社会数字化治理。

(三十五)加强年度先进宣传。每年召开制造业发展大会,完善先进企业、优秀企业家激励机制,设置县长特别奖等奖项,在年度制造业发展大会上进行表彰奖励。加强舆论引导,大力宣传制造业企业的先进典型和突出贡献,宣传新制造业计划的各项行动和举措,凝聚全社会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合力。

六、附则

(三十六)亩均论英雄结果应用。对亩均综合评价为A、B类工业企业按照100%享受;对亩均综合评价为C类的工业企业按照80%享受;对亩均综合评价为D类的工业企业不享受(首次上规企业上规奖励、淘汰落后产能补助参照C类企业执行)。工业企业亩均综合评价应评拒评的,不得享受政策。

(三十七)从高从优不重复享受。凡涉及与本意见同性质、同类型优惠政策交叉时,每个奖励事项只能适用对应的一个奖励条款,并按照最高和最优的一个条款享受,不重复享受。

(三十八)为平衡整个财政结构,对于权重较大的企业在资金兑付上,综合考虑其营业收入、研发投入等指标,给予一次性兑现。

(三十九)对企业具有以下情形(事件)的,奖励和荣誉实行一票否决:⑴存在《绍兴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暂行规定》(绍市委办发〔2016〕43号)第五条规定情形的;⑵由于生产经销产品质量原因在全省造成重大影响的;⑶发生影响重大的劳资纠纷事件的;⑷发生严重环境污染事故或节能减排未达标的;⑸有严重信用(社会信用)失范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6)发生重大逃税骗税行为的。

(四十)本政策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政策实施部门承担;其他县政府已发布的各项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本政策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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